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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工业大学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实施办法

    2013年12月20日 16:32 湖南工业大学审计处 点击:

    湖工大审字〔2013〕5号

    湖南工业大学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跟踪审计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学校建设工程项目的审计工作,规范全过程跟踪审计行为,根据《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关于加强和规范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审计的意见》《湖南省教育系统建设项目审计实施办法》(湘教发[2012]64号)及国家有关法规的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全过程跟踪审计是指学校审计部门对工程建设项目从立项到竣工决算整个过程所进行的咨询、鉴证和监督活动。具体包括:建设工程项目投资估算、施工概算、工程造价跟踪审计、工程结算审计及竣工决算审计等。

    第三条 全过程跟踪审计的目的是通过技术经济审查、审计控制和审计评价相结合,事前审计、事中审计和事后审计相结合,从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规范工程管理,降低工程建设成本,提高建设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条 全过程跟踪审计由学校审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在学校建设项目较集中或其他特殊情况下,审计部门在征得学校主管领导同意后可委托工程造价咨询公司予以实施,委托费用按照财政部《基本建设管理若干规定》列入建设成本。学校审计部门是全过程审计的主体,工程造价咨询公司对学校审计部门负责并接受其管理、监督。

    第五条 对学校基本建设工程项目和大型修缮、装饰工程项目应实施全过程跟踪审计;审计处可根据重要性和成本效益原则,结合工程项目实际情况,对项目部分阶段和环节进行全过程跟踪审计。

    第二章 各部门及相关单位职责

    第六条 学校审计部门的职责:

    1、负责学校建设工程审计的组织协调,处理审计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2、按学校规定做好对社会审计机构的审查和委托工作,代表学校撰写委托合同,并对社会审计机构的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3、根据建设工程项目的不同性质和特点,成立审计项目组,指定具有相关资质的审计人员担任项目组负责人,制定《审计实施方案》,确定全过程跟踪审计的重点、内容及方式等。

    4、对审计项目组的咨询意见进行审查和反馈。

    5、对审计报告进行审查和确认,审定最终的工程造价。

    第七条 学校建设工程管理部门的职责:

    1、支持和配合审计部门开展全过程跟踪审计工作。

    2、按时向审计部门提供真实、客观、全面的相关资料,及时通报工程建设过程中的有关情况。

    3、协调设计、监理和施工等相关单位,及时落实审计意见中提出的加强和改进工程管理的建议。

    4、配合、协助审计部门及时解决全过程跟踪审计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第八条 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相关职责:

    1、对学校建设工程项目关键环节、关键部位进行现场监察监督。

    2、监督检查相关职能部门贯彻落实建设工程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情况。

    第三章 审计内容与要求

    第九条 立项与设计阶段

    1、建设工程项目投资来源是否合法,当年资金是否落实。

    2、建设工程项目开工前的各项审批手续是否完备合法,投资是否纳入国家或单位的年度投资计划。学校财务、建设工程管理部门应当自建设项目和投资计划批准之日起20日内将建设项目审批文件和投资计划抄送审计处。

    3、审计项目组参与设计方案和设计施工图会审,对设计施工图进行审核,反馈意见和建议。重点审查设计是否符合国家低碳、环保、节能的要求,设计质量是否达到要求,设计方案是否经过遴选对比,技术经济指标是否最优。

    4、学校建设工程管理部门将学校确定的最终设计方案和设计概算送审计项目组,审计项目组根据设计方案,重点审计设计概算是否超投资计划,对设计概算进行审核后反馈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 招投标阶段

    1、项目的设计、监理、施工单位的确定是否通过招投标,单位资质等级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是否有不良记录;从业人员是否具有相关资格,是否存在挂靠或转让、分包业务问题。

    2、学校建设工程管理部门在发布招标公告前,将招标公告、招标文件、评标办法等送审计项目组,审计项目组审核后反馈意见和建议。

    3、主要审核施工、监理、大宗材料及设备采购招标文件的完整性、严密性,招标答疑文件的准确性、完整性。审核项目招标文件内容是否完整、是否全面合规、是否全面体现了招标人的要求;所编制的工程量清单的工程量是否准确,清单特征描述是否恰当齐全,清单子目是否完整、是否存在漏项,针对招投标中施工方不平衡报价是否有防范控制措施;招标控制价是否合理等内容。

    4、审计项目组参与招标答疑、投标单位的资格预审,对招标全过程实施审计监督。

    第十一条 施工阶段

    一、施工合同

    1、学校建设工程管理部门将草拟的施工合同及全套招投标材料送审计项目组。

    2、审计项目组对投标文件及报价等材料进行全面分析、对合同条款进行全面审核后,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学校建设工程管理部门根据审计意见对合同进行修改和完善。

    3、审计项目组主要审核施工合同主体的合法性、合同内容的完整性和准确性、工程结算方式及价款的合理性。重点审查合同实质性内容是否与招标文件及投标承诺一致;合同条款是否存在前后矛盾或与招标文件不一致可能造成结算纠纷的情况等。

    4、审计项目组参与施工合同谈判工作。

    二、隐蔽工程

    1、不定期对隐蔽工程进行抽检,包括地基及基础工程、预埋工程、钢筋工程、屋面工程、装饰工程、安装管线工程等,重点核查隐蔽工程的施工工艺、方法和工程量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2、学校建设工程管理部门在隐蔽工程开工前或隐蔽完工前3天通知审计项目组,审计项目组人员未到现场,隐蔽工程不能开工和验收。对临时抢险工程,可边抢险边通知审计项目组,但抢险完成3天后,必须完成相关签证手续。

    3、经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甲方现场代表和学校审计项目组验收的隐蔽工程资料,需于验收当日结束后3天内签证完毕,并由施工单位向各验收单位或部门提供现场签证资料原件。

    三、大宗材料及设备采购

    1、主要审核大宗材料及设备采购的采购程序是否符合国家和学校的相关规定,材料和设备是否符合设计要求,价格是否合理。

    2、大宗材料和设备采购,在比价采购或招标采购前,工程管理部门向审计项目组提供产品名称、型号、规格、性能指标、暂估价等资料。对招投标文件明确的材料和设备,监督现场采购是否与相关要求一致。

    3、审计项目组经市场考察和询价后,对上述资料进行综合评估,提出该材料或设备的建议价格和相关意见。

    4、学校建设工程管理部门或施工单位根据审计意见,组织相应材料或设备的比价采购或招标采购。通过招标进行采购的,审计项目组参与招标过程。

    四、工程变更

    1、主要审核变更是否符合批准程序,变更内容是否与实际发生相符,变更引起的造价变化是否能作为结算依据,如果签订变更合同应审核是否完整、准确、合法。

    2、学校建设工程管理部门将变更方案、理由及变更费用预算书,送审计项目组,审计项目组对变更方案、理由、预算等进行分析,提出审计意见。

    3、学校建设工程管理部门根据审计意见,按变更审批程序报批后签订正式的变更通知单或相关资料并送审计项目组备案。

    4、审计项目组对变更内容进行重点跟踪审计。

    五、现场签证

    1、建设项目施工中遇到以下情况时,学校建设工程管理部门应当获取必要的签证:(1)施工情况与图纸不符;(2)实物工程量与图纸不符;(3)施工用料发生变化;(4)施工情况与施工合同不符;(5)施工中使用的材料、设备价格与合同不符;(6)改变项目的性质;(7)提高或降低建设标准;(8)计划外项目。

    2、审计项目组主要审核签证是否符合管理程序和批准权限,签证内容是否与实际发生相符,计量计价是否符合合同条款的约定或有关规定,签证能否作为结算依据。

    3、学校建设工程管理部门的现场签证,应按照有关规定的程序和学校批准的权限签署,同时由学校建设工程管理部门抄送审计项目组,签证事项完成3日后,施工单位应完成现场签证手续,审计项目组对签证内容进行确认,超过以上时间规定,签证内容不能作为结算依据。

    4、审计项目组对签证内容进行重点跟踪、严格把关。

    六、款项支付

    1、建设工程项目付款在审计之前不得超过该项目合同金额的80%,且不得超过项目进度和合同约定;付款应有施工方提供的等值完税发票,否则还必须扣除相应税额。凡未经审计的,不得办理财务决算。

    2、建设工程项目资金支付方式、质量保证金预留、返还方式、预留比例、期限等是否严格按合同执行。

    七、重视索赔费用审计,维护学校合法权益

    1、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学校建设工程管理部门对可能引起索赔的因素加强管理,并向审计项目组及时反映,审计项目组进行重点跟踪,并及时提供相关咨询意见和建议,力求避免索赔事件的发生。

    2、对已经发生的索赔事件,根据合同的约定,审计项目组及时做好事件的发生、发展、终结等相关记录,收集相关的证据资料,做好应对索赔的准备。

    3、对施工单位提出的索赔要求和报告,学校建设工程管理部门进行初步审核后送交审计项目组。审计项目组对初审后的报告进行全面核查和验证,提出审核意见,在学校建设工程管理部门的配合下,与施工单位确认索赔金额。

    4、对因施工单位的原因造成的质量事故和工期延误等,审计项目组积极协助学校建设工程管理部门及时提出反索赔,反索赔金额从结算金额中扣除。

    第十二条 学校建设工程项目管理部门原则上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将施工单位提供的工程结算资料整理送审计部门,送审的资料包括:

    1、全套招投标文件、工程量清单和竣工结算书。

    2、全套施工图纸、图纸会审纪要、设计变更图纸和变更签证单、竣工图纸。

    3、开工和竣工报告、隐蔽工程记录、施工质量检查记录、施工日记、施工进度月报表、竣工验收会议纪要。

    4、建筑安装工程承建合同、补充合同或协议。

    5、建筑验收单、变更调价材料明细表、暂估价材料明细表及原始购货凭证。

    6、学校建设工程项目管理部门对项目竣工结算的初步审核结果等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竣工结算阶段

    1、工程竣工结算审核实行学校建设工程管理部门初审、审计部门复审的制度。工程验收后,施工单位必须将真实、完整、有效的工程结算资料尽快整理完毕,交给学校建设工程管理部门进行初审。建设工程管理部门初审完成后,将审核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及时移送审计项目组,审计项目组对资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核。资料完整即进入结算审计。

    2、施工单位与学校审计部门签署“审计承诺书”,施工单位必须对竣工结算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作出书面承诺。

    3、审计项目组进行现场勘察、核对跟踪记录,审核实际施工情况和设备、材料是否与竣工结算资料相符,审计工程结算造价是否合理等情况。

    4、结算审计过程中,如出现较大分歧,由学校审计部门主持召开协调会,学校建设工程管理部门、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和审计项目组共同研究、协商解决。若协商后仍存在重大分歧,由主管校领导主持召开协调会解决。

    5、审计项目组出具工程造价咨询报告,审计处召开业务会对工程造价咨询报告进行审核确认并出具工程结算审计报告,经主管校领导批准后发文执行。

    6、学校建设工程管理部门根据工程结算审计报告及时办理竣工结算。

    第十四条 审计部门视情况确定直接复审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为确保审计结果的公正性、真实性、合法性,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的,委托合同中应明确“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审计机构有权对受托审计项目进行复审。误差率超过《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质量标准》(CECA/GC7-2012)的质量要求的,委托单位有权解除与受托中介机构的合作,并可以依法要求赔偿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十五条工程竣工结算审计完成后,学校建设工程管理部门应及时协助配合财务部门开展工程项目竣工决算工作,编写工程项目竣工决算说明书、竣工财务决算报表。财务部门将制作的竣工决算文件及相关原始资料一并报送审计部门进行竣工决算审计,形成《工程竣工决算审计报告》转学校建设工程项目管理部门,学校建设工程项目管理部门凭《工程竣工决算审计报告》到国资部门办理固定资产的登记建账手续(需经国家终审的项目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四章 其 它

    第十六条 审计部门按国家规定的审计时限完成审计工作。送审结算造价在500万元以下的,审计时限为20天;送审结算造价在500万元-2000万元的,审计时限为30天;送审结算造价在2000万元-5000万元的,审计时限为45天;送审结算造价在5000万元以上的,审计时限为60天。审计工作开始时间自接到最后一份完整竣工结算资料开始计算。

    结算审计过程中,如出现重大分歧,审计部门应及时组织学校建设工程管理部门、社会中介组织和施工单位协商解决。因重大分歧导致的反复协商、验证、申请仲裁等耽搁的日历天数,不计入审计工作时间。

    第十七条 为倡导诚实守信,制约施工单位高估虚报行为,根据审减率大小划分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双方应承担的社会中介组织的审计费用标准,并在学校建设工程项目管理部门拟订招标文件时一并纳入其中的相应条款,最终列入施工合同条款:工程审减率≤5%时,结算审计费由建设方全额承担;审减率>5%时,结算审计费由施工方全额承担并支付违约金,施工方承担的审计费用和违约金在工程结算款中直接扣除。

    第十八条 审计部门根据现行法规按审计程序实施审计,并提出书面意见。对查出的违反财经法纪的行为和损害本部门、本单位权益的行为及有关责任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向有关部门、单位提出处理、处罚的意见和建议。

    审计中凡是发现施工单位篡改签证资料的;签证明显与事实不符且金额超过实际造价30%的;施工单位报审总造价超过审定总造价30%等情况均应向学校主管领导汇报。

    第十九条 审计过程中,审计项目组应当建立项目审计台账,及时登记建设项目审计时间、审计工作内容、审计事项、发现的问题、审计意见、整改情况、审计成果等。

    第二十条 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办理建设工程项目审计事项时,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校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湖南工业大学

    二O一三年十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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