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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工业大学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实施办法

    2013年12月20日 16:28 湖南工业大学审计处 点击:

    湖工大审字〔2013〕1号

    湖南工业大学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内部管理,规范学校预算执行和财务决算的审计工作,提高预算编制的科学性、预算执行的严肃性、决算编制的准确性,促进学校合理配置资源,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国内部审计准则>>、《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2004第17号令)、《教育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工作的意见》(教财[2008]12号)《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2004年第17号令)和《湖南省内部审计办法》(湖南省政府2011年第255号令)和《湖南省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实施办法》(湘教发〔2012〕18号)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预算,是指学校一级财务管理部门根据学校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决算,是指学校根据年度预算执行的结果而编制的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包括决算报表和决算情况说明书以及反映学校年末财务状况、年度收支情况、事业发展状况的书面总结文件。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是指学校审计处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内部相关制度对学校本级及所属部门预算执行与决算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的审计监督和评价。

    第五条 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的目的,是有利于保证学校预算的执行,促进加强财务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保障学校各项事业的发展。

    第六条 年度预算执行与决算审计在校长的领导下进行,由审计处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 预算执行审计内容

    第七条 预算管理审计主要内容:

    (一)预算编制是否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权结合、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是否贯彻执行“收支两条线”;收入预算是否贯彻积极稳妥的原则;支出预算是否做到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的原则,有无赤字预算;

    (二)预算方案的编制是否真实、合法、有效,是否经过法定程序审批;预算编制的方法是否符合国家、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的规定;

    (三)预算调整或追加有无确实需要调整或追加的原因、内容、数额、措施和相关说明,有无经过预算管理委员会审批后执行。

    (四)预算执行过程中的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第八条 收入预算执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预算收入项目是否齐全,各项收入是否真实、合法、完整,有无隐瞒、截留、挪用、拖欠、推迟、提前确定收入等行为或设置“账外账”、“小金库”等违规违纪问题;

    (二)纳入预算管理的各项收入,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和其他收入等,是否全部纳入学校预算,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核算;

    (三)学校组织的各项收入是否符合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政策规定,各项收费是否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和标准,有无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等乱收费、乱集资的问题;

    (四)各项收入是否分类进行核算,款项是否及时足额到位上缴财政;各项收入的会计核算和资金管理是否合规。

    第九条 支出预算执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预算支出是否严格按照预算确定的经费项目、支出用途进行拨付经费或开支;有无擅自扩大支出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行为;

    (二)各项支出是否真实、合法,有无挤占、挪用、损失浪费等行为,有无虚报虚列、违反规定发放财物,三公经费支出是否合理,固定资产的购置、管理和使用如何;

    (三)各项支出的分类、支出的结构是否合理,包括教育事业支出、经营支出、科研事业支出、自筹基本建设支出和对附属单位补助等;有无超计划开支、虚列支出和以领代报等问题;

    (四)专项资金支出是否按特定项目或用途专款专用,有无挤占或虚列等行为;

    (五)会计核算是否合规、正确,有无账实不符等问题,往来款项是否严格管理、及时清理,有无长期挂账和被其它单位和个人占用等问题,有无利用过渡性科目隐瞒收支或直接列支等问题;

    (六)各项支出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如何,有无损失浪费等问题。

    第十条 预算执行结果进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的实际执行情况如何,分析实际完成情况与年度预算计划之间的差异及原因,分析预算收入与预算支出在总额和结构上是否平衡,有无赤字;

    (二)为保证预算的完成采取了哪些加强管理、增收节支的措施,这些措施是否合法、有效,取得了哪些经验;

    (三)各项收入和支出是否真实、合法、合理,预算科目和项目的运用及其会计核算是否规范,学校及各单位在预算执行过程中有无重大违纪违规问题,还存在哪些管理薄弱环节和内部控制漏洞;

    (四)预算执行的实际效果如何,经费自给率、预算收支完成率、人员支出与公用支出分别占事业支出的比率、资产负债率、生均支出增减率怎样。

    第三章 决算审计内容

    第十一条 决算审计是在预算执行审计的基础上,对决算报表及其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和支出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的审查和评价。

    第十二条 决算报表审计

    (一)年度决算和财务报告编报的原则、方法、程序和时限是否符合高等学校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及上级主管部门的编报要求;

    (二)财务决算报表的内容是否完整,账表数字是否一致,勾稽关系是否正确,财务决算报告及其反映的经济活动是否真实、合法、有效,能否如实、正确、完整地反映学校年末财务状况和年度收支结果;

    (三)是否定期将会计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货币资金、有价证券等)及有关报表、资料相互核对,账实、账账、账表是否相符;

    (四)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是否前后期一致,有无随意变更;确有必要变更的,是否将变更的原因、情况及影响在年度决算报表情况说明中反映;

    (五)会计报表指标分析是否真实、准确,能否恰当地反映学校的财务状况;

    (六)上级审计机构和学校领导认为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资产情况审计

    (一)资产是否真实、完整、有效,资产的管理是否安全、有效,资产变动是否合法,资产计价是否合理、正确,有无随意改变资产的确认标准或计量方法,有无虚列、多列、少列或者不列资产的行为;

    (二)货币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是否符合规定,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货币资金是否安全完整;

    (三)应收及暂付款项、借出款是否真实、合法,是否及时清理;

    (四)财产物资的收发、管理和使用是否真实、合法、安全完整,购置有无计划和审批手续;有无被无偿占用、流失、损失浪费等问题;大宗物资的采购是否建立招标制度和集中采购制度;对固定资产、材料是否进行定期的清查盘点,盘盈、盘亏是否及时调整和处理;

    (五)对外投资是否进行可行性研究,是否履行了法定审批程序;以实物对外投资是否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投资款项的发生和增减变化是否真实、合法、完整;

    (六)无形资产的取得、管理、核算、转让是否符合规定。

    第十四条 负债情况审计

    (一)负债的形成、存在是否真实、合法、完整,有无随意改变负债的确认标准或者计量方法,虚列、多列、少列或者不列负债的行为。

    (二)对各项负债的分类和会计核算是否合理、合规,是否按规定权限对各项负债进行处理。

    (三)对各项负债是否及时清理,按照规定办理结算,并在规定期限内归还或上缴应缴款项,有无长期挂账现象。

    (四)学校为发展举债搞建设是否有偿还来源和能力,是否控制在一定的规模内,有无潜在的财务风险。

    第十五条 净资产情况审计

    (一)净资产的存在、发生是否真实、合法、完整,有无随意调节收支配比余额。有无编造虚假或隐瞒净资产的余额和增减变化情况,财务结果、收支差额的计算是否正确,有无随意改变净资产的确认标准或者计量方法。

    (二)各项结余的分类是否合理、合规,经营收支结余是否单独反映,会计核算与处理是否符合规定;结余分配及比例是否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三)事业基金和专用基金的设置、分类、结余、增减变化是否合理、合规,会计核算与处理是否符合规定,是否严格按规定的用途使用,使用效果如何,有无挤占或挪用、虚列的行为;各项专用基金的计入、提取及比例是否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是否及时足额到位。

    第十六条 收入和支出审计比照第八条和第九条内容进行。

    第十七条 是否存在重大担保、抵押、未决诉讼等或有事项。

    第四章 审计程序、方法和时间

    第十八条 审计处每年根据学校内部管理的要求,按照“全面审计,突出重点”的原则,编制年度预算执行审计项目计划,并报请校长批准;在正式实施审计前,向学校计财处或被审计部门送达审计通知书。

    第十九条 审计处对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采取“事前参与,事中跟踪、事后审计”的方式进行:

    (一)事前参与:在编制预算期间,审计处参加学校年度预算小组工作,参与了解并取得财务管理部门预算编制的情况,了解上年度有关加强预算管理意见和建议的落实情况,为事中和事后审计打下基础。

    (二)事中跟踪:在预算执行中期,开始对当年已经确定的审计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及结果进行审计或审计调查,检查预算收支进度。如发现问题,提出意见或建议。

    (三)事后审计:每年年初,对上年度确定的审计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全面评价预算执行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

    第二十条 审计处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时,有权要求财务管理部门和经费支取使用部门提供下列材料:

    (一)有关预算编制和管理的规定、办法和制度;

    (二)学校党委审查批准的预算;

    (三)预算调整方案及批准文件,预算管理台账等;

    (四)被审年度的会计凭证、账册、会计报表等;

    (五)被审年度编制的财务决算和财务报告;

    (六)与预算执行情况有关的其他资料,如收费依据等

    第五章 责任与处理

    第二十一条 在审计过程中,审计部门及相关委托机构依法行使职权,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被审计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审计处将报请学校或纪检、监察等部门处理:

    (一)不依法如实编报财务预算和财务决算的;

    (二)拒绝、拖延提供审计资料及证明材料的;

    (三)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四)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五)转移、隐匿违法所得财产的;

    (六)拒不执行审计意见或审计处理决定的;

    (七)打击报复审计人员和检举人的。

    第二十二条 审计人员应恪守职业道德,坚持依法审计、实事求是、保守秘密。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或极坏影响的,由学校分别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或提请学校纪检、监察等部门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校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湖南工业大学

    二O一三年十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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